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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扩大民众参与议事的范围、程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在国家、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利益诉求抒发的管道畅通等。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执法依据时,想方设法扩大自身的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行政权力,加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和责任,减轻对自身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地方或者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有的执法人员谎称行人,因各种困难需要搭乘汽车,从而查处非法营运。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法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当前政府职能不清,运转不顺,行政执法越位、错位、缺位情况依然存在。这种选择性执法,不仅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在行政执法队伍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很多执法人员将程序视为麻烦,或者是权力行使的妨碍和束缚,不习惯也不愿意接受法定程序的制约,潜规则盛行,正式规则反而常被扭曲,违反程序随意行政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行政机关仍在管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一些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住管好。有些行政执法权在纵向上垂直封闭,在横向上过于分散,导致行政执法条块分割,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配合不够,甚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有的在执法时机上进行选择,平时不主动执法,问题成堆时就搞集中执法、运动式执法。有的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不愿公开执法过程和相关信息,免得增加执法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成本。虽然少杀、慎杀的理念得到部分认可,但在实践中却令人十分遗憾地发生了因集资诈骗而秘密处死曾成杰的案例。
到了隋唐,五听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儒家仁政与德治思想指导下的古代刑法,赎刑制度是一大亮点。由于孔子对人伦道德的充分肯定,加之以仁爱充实,因此,形成的重德轻刑思想也得到广泛而持久的影响。朝廷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通过五听的方式,依据情理审查供词的内容,然后用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印证,检验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儒家思想在对待刑罚问题上的理论内涵之丰富早已跨越了以法论法的范畴。在汉代,因为儒家思想取得至尊地位,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而正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死刑复核到隋唐时代才予以确定。
正是在这种爱民思想指导下,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才形成系统的独特架构。这样审判官员们就会对罪犯充满同情和怜悯。因此,儒家仁政和德治的理想,对于信奉儒家思想的帝王将相来说,还是在特定时代起到 少杀、慎杀作用的。宋朝继承唐制,北宋时规定官员在断狱时,凡审理案情,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当然,由于刑讯获取口供的进一步规范也使刑讯合法化。在明德慎罚的前提下,一些统治者就极力主张慎用死刑,提出了若保赤子,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原则,意在反对滥杀。传统古典主义与西方式的法治思想在刑法制度层面上发生了碰撞,在儒家学说指导刑法的复兴传统主张并不占优的情况下,检讨一下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作用,颇有现实意义。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在刑讯问题上,儒家要求刑讯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这样古代法律对获取口供的刑讯活动便具有一定的规范。在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引发的巨大变化使社会道德人伦产生裂变,诸如毒奶粉一类毒食品案件的无孔不入,又如换妻换偶与女教师猥亵男学生的师生恋等违伦案件的发生,还有在校园里屠杀孩童的血腥案件,以及在交通肇事后杀死人打伤人和辱骂人的恶性事件的频频出现,这些案件的突发与凸显,使人们对刑罚的预防处置功能产生困惑。
董仲舒推行经义决狱,以《春秋》之义,稽合于律,至此,援礼入律、以礼入刑的刑法指导思想正式成为刑律中的判案规则。如果事状有疑问,而当事人又不肯实供,方采取拷掠,以取得口供。
一旦证据落实,亦可将已获自由的罪犯擒获归案。就古代的疑罪从赎与现代的疑罪从无相比较,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当下无疑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苏东坡对赎刑的肯定,也许是出于自己曾枉受乌台诗案的冤狱,有了将心比心的切身体会。特别是死刑复核、死刑复奏与死缓制度的确立,使我国古代将儒家思想的明德慎罚原则发挥到极致。五听听讼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审判案件的重要的程序制度,这一制度的长期绵延存在,实与儒家思想有关。至此,儒学对刑法的指导作用日渐式微。
因此设立借鉴古人的疑罪从赎制度,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范与操作程序,使赎刑作为疑罪从无原则的一种过渡,让疑罪从赎在当下的司法改革的初级阶段试行,或许,是解决当下过多疑案难题的权宜之计。因此,任何否定儒教的言行都会被扣上弃祖灭宗的罪名,这种对儒教怀有深深的迷恋情结直到五四运动。
总之,古代证据的收集与采信,不可能比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制定的证据法先进。或许是长期饱读儒家圣贤之书而深受哀矜折狱的影响,故以惟刑为恤者的思考,进而肯定疑罪从赎的社会道德功用,这也充分体现儒家人本思想的德治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 如果说西周时期《吕刑》中的明德慎罚与明刑弼教是以礼入刑的发端,那么孔子倡导的克己复礼为仁则成为儒学对古代刑法适用的最基本准则了。但无庸讳言,在大肆倡导儒家仁政与礼仪的朝代,对死刑的泛滥还是起到部分抑制作用的。
哀矜折狱是古典中国司法审判程序中的特色。在清末法制改革中,当朝廷发现立法者们对儒学有越轨行为时,立即下诏予以制止。孔子之后儒家思想的最主要代表人物孟子在发展孔学的思想基础上,系统地推出了仁政学说,也为以礼入刑推波助澜。然而,改革开放以降,当中国法制的车轮跨越了1949年至文革前十七年的无讼历史,并且艰难地蹚过文革十年的无法时期,人们在改革之后履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逐渐感到没有思想的刑法与刑诉法似乎失去了灵魂,仅仅具有实用主义的部分功效,甚而连预防主义的警戒功能也不能得到全面的发挥。
如在汉代,因独尊儒术的政局形成,对先秦时代的死刑就有了一些观念上的改变,原本宗教色彩浓厚的死刑技术渐渐淡化,蜕变为以维护专制统治为主的刑罚,孳乳出来的族刑与缘坐渐次减少。只问你是否坦白,如不坦白,即动用刑讯方法。
换言之,即要求审理案件的官员要本着哀矜的心态来听讼折狱。这就为即将被执行死刑之人在临刑之前增加一道道的把关闸门。
由此可见,无论是立法机关也好,最高司法机构也罢,在死刑改革的问题上除了提出一些与国际接轨减少死刑的理由外,在死刑改革的理论论证方面几乎乏善可陈,与古代儒家仁政思想的丰富内涵相比,显得苍白无力。新刑诉法增加的刑事和解内容或许可以试行,只不过,该项立法过于粗疏,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被基层公检法滥用,产生新的腐败。
因为当下的死刑改革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实行了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及各级法院死刑二审案件的公开开庭。三、从审理程序、证据采用以及赎刑方面看 汉朝时,因董仲舒尊崇儒术,提出惟良折狱与哀矜折狱的要求。此外,儒家思想中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也使人们对死刑执行中的诸如车裂、腰斩等具有肢解成分的死刑类型的厌恶或反感(个别历史时期有反复,如明朝的胡蓝大案)。新的法律并没有因为嫁接西式法律框架后而完全脱胎换骨,在新瓶装旧酒不那么流畅之际,将稀释在国人血脉中的儒家传统思想中的精髓渗入当代法律制度之中,在西方式的法律结构中融进礼治与德政的儒家思想精华,或许,中国的法律会在夹缝中生成…… 进入专题: 儒家 刑法 。
从历史典籍披露的资料来看,汉代的赎刑使用比较频繁,通过考古发掘的汉简,我们知道,西汉的赎刑上至死罪,下至流刑,运用十分广泛。而刑讯获取口供的合法化对今天的负面影响之大也是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的。
四、简短的思考 综上所论,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儒家学说以礼入刑,运用礼治与仁政指导刑法获得了绵延千年的刑罚功效。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官方确认后,使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古代刑法的正统指导思想。
于是为慎重起见,改为五复奏。五四时期,打倒孔家店的口号使儒家思想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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